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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社会组织评估的通知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5 当前点击:1980人次

民函〔2015〕272 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规范社会组织工作,提升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能力,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的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15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2010年前(含2010年)参加评估,有效期已满5年或2012年12月31日前在民政部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参加2015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符合上述评估条件未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均为无评估等级。
 (二)2013年度在民政部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公益类社团和基金会可自愿申请参加2015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获得2014年年度检查结论;
  2.2014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3.2014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未结束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评估机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已经完成实地考察和初评的,同时取消初评成绩。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类型的不同分类实施。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参评社会组织所属类型的评估指标,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四个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考察。
  三、时间安排
  (一)参加评估的各类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指标、进行自评。网上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准备参评材料,并将《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打印后和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正、副本各一份),于2015年10月31日前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二)2015年11月以后,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对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评意见。
  (三)实地考察和初评工作完成后,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作出终评结论,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
  四、评估材料
  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评估材料目录和材料装订要求,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进入二级网站“社会组织评估”,在“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请登录评估申报系统(http://pgsb.mzngo.org/)填写打印。
  五、有关要求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各项培育扶持政策的基础,对于推动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功能十分必要。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积极动员,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督促符合条件的各类全国性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评估。符合评估条件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应根据本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对照评估指标,明确申报类型,按照通知的各项要求,认真准备材料,做好自评和参评工作。


                                      民政部        
                                  2015年9月1日

  联 系 人:张成刚 毛启凡  
  联系电话:010-58124109  58124113
  邮    箱:trustmao@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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